1950年1月,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通知西藏地方当局"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"。
以阿沛*阿旺晋美为代表的爱国上层人士力主和谈,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和支持,提前亲政的十四世达赖喇嘛也接受了和平谈判的意见。
1951年1月,达赖致信中央人民政府:"余此次接受西藏全体人民热烈而诚恳的要求执政""决定和平达成人民之愿望",派代表"向中央人民政府谋求解决西藏问题"。当年2月,他任命阿沛*阿旺晋美为首席全权代表,凯墨*索安旺堆、土丹旦达、土登列门、桑颇*登增顿珠等4人为代表,赴北京全权处理和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事宜。
1951年5月23日,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《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》(简称"十七条协议")。协议确定了西藏人民团结起来,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;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;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、文字和学校教育,以及农牧工商业,改善人民生活;西藏地区的涉外事宜,由中央统一管理等内容。
达赖喇嘛于1951年10月24日致电毛泽东表示,对于协议,"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,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,巩固国防,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,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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